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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92执57号之一

杨壮与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壮,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392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壮,农民。被执行人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塔头路145号省人防大楼三层。法定代表人纪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民族路23号(亨利商务中心301室)。法定代表人纪丹,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48号杨壮诉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福州紫恒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秦皇岛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壮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秦皇岛北戴河新区人民法院(2016)冀0392民初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齐 兵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李子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