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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民终2826号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苏振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振贤,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中福,王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民终2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中华南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池玉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席志刚,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霞,系该公司总经济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振贤,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鹿泉市。委托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河北中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9-10-01。法定代表人郭秀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吴中福,男,196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仪陇县。原审第三人王多平,男,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颍上县。

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4)邯山民初字第009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常 虹

审 判 员  张 仑

代理

审判员  陈志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翠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