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一初字第01797号
原告:程某甲,农民。
被告:程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岳兵,由店前镇店前村村委会推荐。
原告程某甲诉被告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
审判员胡发宏担任
审判长,与
审判员陈亮、
代理
审判员刘昭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甲、被告程某乙及委托代理人程岳兵、证人程某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某甲诉称:程某甲带女儿改嫁程某乙,于××××年××月××日在店前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程某甲终日劳作,维持家庭,抚养与前夫生育的女儿(后某,现在外打工)。程某乙始终不务正业,疑神疑鬼,动不动就暴力相向。为此,程某甲多次报警,也曾到法院起诉离婚。每次,程某乙都痛哭流涕,表示痛改前非,可事后又依然如故,甚至变本加厉。程某乙从来未将程某甲当一个妻子平等的对待,双方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程某甲曾分别于2013年9月24日、2014年5月26日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之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得到修复,根本不能共同继续生活,故再次起诉请求判令:1、准许程某甲与程某乙离婚;2、本案诉讼费用由程某乙承担。程某乙辩称:××××年××月××日,程某甲带女改嫁到程某乙家,已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是事实。程某乙对继女很好,平时靠做苦力养家,挣的钱都交给了程某甲。程某甲平时在家不做事。程某乙也没有打过程某甲。程某甲诉称其曾两次起诉离婚,程某乙都不清楚。程某乙坚决不同意离婚。程某甲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出如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2、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双方夫妻关系;3、派出所证明,证明程某乙长期实施家庭暴力;4、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其曾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5、店前派出所证明两份(申请法院调取),证明邮递员投送法院邮寄材料,程某乙拒收;6、店前镇店前村证明(申请法院调取),证明程某乙新建房屋为程某乙独自建设;7、程某乙在店前农商银行的账户查询记录(申请法院调取),证明近年的存、取记录,存款都是以程某乙户名;8、证人程某丙出庭证言(程某甲申请),证明程某甲与程某乙夫妻感情不和,长期争吵。程某乙对程某甲提交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2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明上写的是相互殴打,不能证明程某乙对程某甲实施家庭暴力;证据4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人出庭证明的事实无异议;对法院调取的证据无异议。程某乙未向法庭举证。经审查,程某甲提交的证据(含证人程某丙的当庭证言、申请法院调取的材料),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程某甲带与前夫的婚生女程某丙(××××年××月生)改嫁程某乙,双方当日在岳西县店前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办理了结婚登记。两人婚后未生育。婚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7月28日,程某甲离家出走。2013年9月24日,程某甲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3年11月1日,本院作出(2013)岳民一初字第009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2014年5月26日,程某甲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两次开庭审理,程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再次判决不准离婚。自2013年7月28日二人分居至今。程某甲于2015年11月2日第三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另查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2016年6月程某乙自行筹措资金建房屋三间,其中政府危房改造资金1万元现尚存在程某乙在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折中,程某甲也未要求分割此房屋。
本院认为:婚姻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本案中程某甲与程某乙自愿结婚,双方共同抚育程某甲与前夫生育的孩子,本应相互关心爱护,共同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但由于双方婚后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程某甲两次起诉离婚均未获准许的两年多时间里,一直分居,双方关系未有任何改善,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故本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对程某甲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本案调解不成,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程某甲与被告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程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胡发宏
审 判 员 陈 亮
代理
审判员 刘昭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余鑫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