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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执字第1525号

李艳申请黑龙江省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黑龙江省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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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香执字第1525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亚泰商住楼3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赵冬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安泰融昌建筑节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3)香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涛

代理

审判员 王 丹

代理

审判员 尚西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