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20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丽。
被告:吴文星,本院在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丽、吴文星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朱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