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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120号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李成丽、吴文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李成丽,吴文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120号

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银龙A区宾王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委托代理人:锁鸿,浙江智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成丽。

被告:吴文星,本院在受理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成丽、吴文星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义乌市掌中数码产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记员  朱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