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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执4423号

马玉明与刘万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玉明,刘万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423号申请执行人马玉明。被执行人刘万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倴民初字第406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万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万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万顺银行的存款17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杜海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周建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