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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7463号

刘文锋与东阳市白云艺华美发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文锋,东阳市白云艺华美发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7463号

原告:刘文锋,又名刘文峰,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丽珍,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白云艺华美发店,住所地:东阳市西华路1号。经营者:黄文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文锋诉被告东阳市白云艺华美发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文锋撤回对被告东阳市白云艺华美发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吕小松

人民陪审员  徐志林

人民陪审员  周福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张清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