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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终字第3237—1号

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5、冀某、李某6、李某7、李某8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237—1号本院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对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因与李某5、冀某、李某6、李某7、李某8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案件受理费16666元,保全费4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6元,共计36922元,由李某1、李某3各自承担5000元,李某4承担4000元,李某2承担6322元,李某5、李某8各自承担6800元,李某6、李某7、冀某各自承担1000元。”应更正为“一审诉讼费本院不予变更。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6元,由李某1承担1800元,李某2承担3122元,李某5承担3600元,李某8承担3600元,李某3承担1057元,李某4承担57元,李某6承担200元,李某7承担1000元,冀某承担1000元。”

审判长 殷 萍

审判员 贾红印

审判员 刘利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郝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