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3237—1号本院
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对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因与李某5、冀某、李某6、李某7、李某8继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
裁定如下:(2015)洛民终字第3237号民事判决书中“一审案件受理费16666元,保全费4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6元,共计36922元,由李某1、李某3各自承担5000元,李某4承担4000元,李某2承担6322元,李某5、李某8各自承担6800元,李某6、李某7、冀某各自承担1000元。”应更正为“一审诉讼费本院不予变更。二审案件受理费15436元,由李某1承担1800元,李某2承担3122元,李某5承担3600元,李某8承担3600元,李某3承担1057元,李某4承担57元,李某6承担200元,李某7承担1000元,冀某承担1000元。”
审判长 殷 萍
审判员 贾红印
审判员 刘利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郝玉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