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931号原告邓小玉,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泸州市合江县。原告何北平,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合江县。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剪刀石头布艺店。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付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玉、何北平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剪刀石头布艺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玉、何北平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小玉、何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玉、何北平承担。
审判员 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