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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931号

邓小玉、何北平与泸州市江阳区剪刀石头布艺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邓小玉,何北平,泸州市江阳区剪刀石头布艺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931号原告邓小玉,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泸州市合江县。原告何北平,男,1979年2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合江县。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剪刀石头布艺店。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负责人付裕。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小玉、何北平诉被告泸州市江阳区剪刀石头布艺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小玉、何北平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小玉、何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小玉、何北平承担。

审判员  徐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