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504号
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住所:临江市大栗子街。
法定代表人:赵洪来,系该工会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永刚,男,198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职员。
被告:二道区洪玉合物资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物资经销处。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诉被告二道区洪玉合物资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通化钢铁集团大栗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会委员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立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姜天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