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41号曾福荣诉邓长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福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