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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执341号

曾福荣诉邓长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41号曾福荣诉邓长洪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曾福荣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14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宋志林

审判员  唐 宁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苏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