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81执1099号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金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注册号:330800000039939。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丽仙,系该××职工。被执行人徐长剑。被执行人周慧芳。衢州市金汇五金有限公司与徐长剑、周慧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衢州市金汇五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长剑、周慧芳支付货款33246元及利息损失(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6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长建名下车牌号为浙H×××××小车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徐长剑、周慧芳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衢州市金汇五金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长剑、周慧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881执10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执 行 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祝明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