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695号原告刘,农民。被告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珑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695号原告刘,农民。被告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