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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5695号

刘××与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5695号原告刘,农民。被告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