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602民初391号原告毛风雷,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贤平,男,199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风雷诉被告黄贤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毛风雷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在庭外达成调解,原告毛风雷自愿撤回对被告黄贤平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风雷撤回对被告黄贤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垫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风雷负担。
审判员 程瑜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志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