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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6336号

杨琴与王跃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琴,王跃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336号

原告:杨琴,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王跃云,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诉被告王跃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琴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王跃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琴撤回对被告王跃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琴负担。(此款原告杨琴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