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336号
原告:杨琴,女,汉族,1986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王跃云,男,汉族,1975年3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琴诉被告王跃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琴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一份撤诉申请书,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王跃云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琴撤回对被告王跃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杨琴负担。(此款原告杨琴已缴纳)
代理
审判员 谢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