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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民终1859号

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崔铭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崔铭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新增村。法定代表人于德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铭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仲撤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鹿春林

审判员  崔明明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