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民终1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新民乡新增村。法定代表人于德会,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财,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铭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委托代理人孙磊,内蒙古富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15)阿鲁仲撤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阿鲁科尔沁旗厚德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鹿春林
审判员 崔明明
审判员 郭 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刘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