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民初474号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金盾公寓2-2F。法定代表人黄秋阳,职务经理。被告周丽红,其他身份信息未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以需要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本院决定再免受案件受理费25元。
审判员 李小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熊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