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03执346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乐华机械物资配套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乐华机械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旌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德阳市乐华机械物资配套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869708.00元,权利人至2016年4月尚未受偿5869708.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正在进行重整,并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旌民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章远志
审判员 邹赤波
审判员 宋志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