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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5民督300号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固日班花支行与戴永胜申请支付令案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固日班花支行,戴永胜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内0525民督300号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固日班花支行。

负责人:康军。职务:支行长。被申请人戴永胜,男,蒙古族,1985年8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固日班花支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戴永胜偿还借款本金29900及利息15187.86元,本息合计45087.8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戴永胜向申请人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固日班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9900及利息15187.86元,本息合计45087.86元。案件受理309元,由被申请人戴永胜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