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151号
原告:青田县恒吉建材商行。经营者:麻旭坚,经商。
被告:林冠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县恒吉建材商行诉被告林冠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田县恒吉建材商行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田县恒吉建材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田县恒吉建材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培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陈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