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民一初字第733-2号
原告:肇庆市德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泉武。
委托代理人:廖海涛,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少艳,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郑耀华。
委托代理人:李贤永,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育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市德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肇庆市德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德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市德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789元(原告已交纳),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8394.5元,由原告肇庆市德信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延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志鹏
人民陪审员 何 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绮霞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