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刑更271号罪犯付建军。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抚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建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其他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赣刑一终字第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和各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较好。服刑期间共获月表扬12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警告处分1次。本院在立案后五日内将罪犯付建军的服刑改造情况和监狱的报减意见及依据向社会予以公示,在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付建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付建军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
二○一六年六月七日起至
二○三六年十二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细泉
代理
审判员 郭大伟
代理
审判员 李 彬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万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