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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3民初6881号

北京博珏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北京市京巨水水暖五金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北京博珏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市京巨水水暖五金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3民初6881号原告北京博珏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前街1号5号楼308房间,组织机构代码66844800-8。法定代表人王红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静凯,北京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京巨水水暖五金经营部,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33号郑常庄民祥建材市场7区1号,组织机构代码74614482-8。经营者林爱青,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窦锦波,天津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博珏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珏特公司)诉被告北京市京巨水水暖五金经营部(以下简称京巨水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京巨水经营部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经营地和注册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33号郑常庄民祥建材市场7区1号,本案中涉及的北京合生花园世界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根据原告的诉讼案由和请求,被告认为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因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被告在案件中的陈述,侵权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产品生产地、产品销售地和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所以本案应由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或者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京巨水经营部的经营地在北京市丰台区,博珏特公司亦表示产品是在北京市丰台区购买,故本案产品销售地应为北京市丰台区。博珏特公司主张其住所地为产品销售地,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且京巨水经营部不予认可,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因北京市顺义区非产品销售地,也非涉诉产品的制造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京巨水经营部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棋其格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何星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