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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民终2498号

李晓宇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刘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李晓宇,刘峰,刘功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2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

负责人:程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晓宇,合肥市庐阳区艾妮美发店美发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峰,DHL快递员。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功山,自由职业。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晓宇、刘峰、刘功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8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佘敦华

审判员  王 雷

审判员  王政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