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0260号之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中城天邑花园商铺1层-5号。负责人李晶,行长。委托代理人吴金红,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涛,男,汉族,1972年3月19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裁定查封了被告樊涛名下价值127607.26元的财产,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之后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本案所涉及的保全措施,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樊涛名下价值127607.26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活 光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林小姣(兼)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