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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2425号

代淑香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425号罪犯代淑香,女,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高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2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淑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3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代淑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代淑香予以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代淑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部分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财产刑执行情况认定表、财产刑执行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代淑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代淑香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赃款退缴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代淑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金鹏

审 判 员  徐 向

代理

审判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盛丽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