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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929-1号

胡再明与王来运、任凤忠、曹红艳、杨天泽、许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再明,王来运,任凤忠,曹红艳,杨天泽,许树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29-1号原告胡再明。被告王来运。被告任凤忠。被告曹红艳。被告杨天泽。被告许树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再明与被告王来运、任凤忠、曹红艳、杨天泽、许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再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再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任凤忠的收入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廷禄

代理

审判员  杨 欢

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