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29-1号原告胡再明。被告王来运。被告任凤忠。被告曹红艳。被告杨天泽。被告许树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再明与被告王来运、任凤忠、曹红艳、杨天泽、许树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再明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胡再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告任凤忠的收入3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廷禄
代理
审判员 杨 欢
人民陪审员 董占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