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2民初456号

张智诉被告什邡市金钟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智,什邡市金钟煤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2民初456号

原告:张智,男,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委托代理人:周荣才,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什邡市金钟煤业有限公司,地址:什邡市。

法定代表人:孙国栋,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力焜,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诉被告什邡市金钟煤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张智负担。

审判员  张荣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彩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