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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8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某某,史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许县执字第0088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史某某,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史庄。徐某某与史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史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史某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史某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某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东安

审判员  张新杰

审判员  赵长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汪金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