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5367号原告深圳市蓝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秦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华,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宏昌,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一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蓝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一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蓝图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0元,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310元退还原告。
代理
审判员 喻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黄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