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220号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六社。诉讼代表人赵学中,该六社村民。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四社。负责人张历文,该社社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六社与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四社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北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西宁市城北区朝阳街道办事处寺台子村委会四社现暂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住房登记、无工商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对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夏 方
审 判 员 敖 敏
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静兆附法律条文: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