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824执2号申请执行人姜雪,女。被执行人缪志荣,男。申请执行人姜雪与被执行人缪志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2015)景民初字第2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缪志荣支付申请执行人姜雪借款25000元,执行费275元,共计25275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缪志荣欠申请执行人姜雪借款25000元,被执行人缪志荣已于2016年5月31日给付5000元,剩余部份20000元,被执行人缪志荣定于从2016年6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6年7月30日给付10000元。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定。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云0824执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华
审判员 刘忠海
审判员 俸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