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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552号

崔玉利;崔建旺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552号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北街口,联系电话1593273****。

法定代表人:李丙强。崔玉利,男,1959年9月12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崔建旺,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所地河间市本院在执行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崔玉利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青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兵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