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4民初1451号原告张某,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告孙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西县。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秀君与其妻李春梅共有的(户名为李春梅)位于××县房一处,原告提供担保人麻清阳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做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张秀君与其妻李春梅共有的(户名为李春梅)位于××县房一处。
二、查封担保人麻清阳所有的×××号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上述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如未按期申请,视为放弃续行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爱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宋海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