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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监4号

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与张玉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张玉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监4号一审原告、二审

被

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连,该村村委会主任。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张玉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廊民二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董聚强

代理

审判员  刘文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希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