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监4号一审原告、二审
被
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
法定代表人:孙连,该村村委会主任。一审被告、二审
上诉人:张玉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河县淑阳镇前小屯村村民委员会与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玉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廊民二终字第6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符合再审条件,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峥
代理
审判员 董聚强
代理
审判员 刘文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希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