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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民初1501-1号

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1501-1号

原告: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陡沟村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687232421T。

法定代表人:徐东明,董事长。

被告: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北万山村。注册号:370300228112794-1。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被告:王平。

被告:吴志花。

被告:XX。

被告:刘璐。

被告: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洪山镇聊斋路81号。企业代码:75826426-1。

法定代表人:胡立明,董事长。

被告:胡立明。

被告:黄玉芹。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上水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银行存款1450000.00元或查封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银行存款1450000.00元,如不足本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

二、如无银行存款,则查封被告淄博火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王平、吴志花、XX、刘璐、淄博铭威特涂料有限公司、胡立明、黄玉芹价值1450000.00元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变卖、转移、藏匿、抵押、质押、出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志明

代理

审判员  田 鑫人民

审判员  岳宪民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