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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1执35号

徐某甲与邹某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鄂0921执35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甲。被执行人邹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邹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徐某甲支付货款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某甲按(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129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徐某甲与邹某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季海林

审判员  胡云华

审判员  刘理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