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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2248号

曹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曹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248号原告曹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27。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

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汉强于2016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陈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