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2248号原告曹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227。被告陈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7。
原告曹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钟汉强于2016年6月6日以已与被告陈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某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秀玲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李 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