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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3371号

陈学林与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学林,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3371号

申请执行人:陈学林

被执行人: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关于陈学林与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360号仲裁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江苏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宏瑞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泰兴劳人仲案字(2015)第360号仲裁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季江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何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