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尖民初字第979号

杨来拴与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杨来拴,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尖民初字第979号原告杨来拴。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法定代表人高进德,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委会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晓娟,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法律顾问。

原告杨来拴与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来拴、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高进德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军、刘晓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理终结。

原告杨来拴诉称,我家有正房五间,在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北门外街28号,是木结构房顶,这片宅基地是七十年代大队集体批的,地势西高东低,按规划排水唯一的通道就是注入东边一片直径一百多米的水坑内,为防止私填水坑,四周建有一米高的砖墙,并派专人看管。2010年后村里修建下水道时逢新兰路加宽工程正在进行,大批公路垃圾被倒入水坑内,村里的垃圾也往坑里倒,大队还派倒垃圾的铲车负责填埋,结果水坑很快被填满,并且比马路还要高,而且在上面修了院子和房屋。这样我们这片住宅变成了四面高中间低,我家院子是最低的一家。当时村民们曾反对填坑,村委会却认为有下水道水坑已无用。事实上该下水工程根本就不合格,街道长、地势平、下水管没有坡度,且下水管太细,几年来管道已被泥土淤积了四分之三,每下大雨从四周涌来的滚滚雨水迅速升高,该下水口不但不排水还往上冒水,雨水流入我家1米多深,将放衣服的大木箱都漂了起来,街道上积水成河,旁边就是向阳小学和幼儿园,每遇下大雨学生们只好淌水路过,村民们怨声载道。屡次请领导们现场察看,答应立即解决,然而四年未见行动,直到2015年7月24日一场急雨,雨水再次涌入家中,屋顶顷刻倒塌。综上所述,在下水道不合格的情况下将原排水设施破坏,村委会是决策上的错误,为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填坑,不惜水淹我一家为代价,就应该利害相连,对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四年来面对水淹,村民生命、财产的重大事件不作为是严重的失责。破坏了我家的自然排水是重大侵权,对水淹造成的重大损失必须赔偿;四年来我家人听到雷声便提心吊胆,雨后忙碌晾晒衣服,最终造成恶果,要求予以抚慰。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赔偿我五间正房损失费五万元;2、被告赔偿清除废墟人工费壹万元(因环境特殊,使用机械施工的唯一通道被电线杆和电杆拉线所挡,所以只能用人工拆除和清倒);3、被告赔偿起诉费1300元、鉴定费5000元、交通费700元、律师书写申请鉴定书费100元、律师书写起诉状及打印费300元、锦旗费300元等共计7700元。

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向阳村委会)辩称,1、在鉴定意见第三页第五点损坏原因处,地势低,村内排水不畅导致房屋受损害,并非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侵权行为法律关系,原告起诉主体错误。2、原告诉状中水坑是地势西高东低自然流水形成,并不是经过合理规划的排水渠道,而且填埋此坑是因为新兰路修路造成。修路属于政府行为,与被告无关。就此原告起诉主体错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来栓居住于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北门外街28号院,该宅基地院内建有五间正房一间东房,属杨来栓、宁跃跃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于1975年修建,为土木结构。历史上,该房屋所处地势西高东低,东边有一大坑,院内排水自然由西向东排入东边大坑内。后因东边大坑被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等填埋。被告向阳村委会于2010年修建了排水管道,该排水管道为水泥管道,负责雨水及生活废水的排放,该排水管道属被告所有及管理。原告主张,2015年7月24日一场大雨后,因下水管道细、管线长,排水不畅,在原告院内形成积水,导致原告房屋顷刻倒塌。依据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五间正房损害的原因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2015】晋JH鉴字第307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1、杨来栓房屋损坏原因:杨来栓的房屋地势低、院外村���排水管较细,遇大雨时,排水管无法满足排水需要,在杨来栓的房屋附近形成积水,积水渗入房屋地基,导致地基的不均匀下沉,部分房屋坍塌,墙体开裂;2、杨来栓修复费用参考房屋评估补偿价值22676.33元(大写:人民币贰万贰仟陆佰柒拾陆元叁角叁分)。确认上述事实有房屋所有权证、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被告当庭陈述材料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损坏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向阳村委会作为本村排水管道所有权人及管理人,疏于对排水管道的维护修理,造成了原告房屋因排水不畅而倒塌的后果,被告向阳村委会理应承担赔偿的责任。依据山西家豪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应赔偿原告五间正房损坏修复费���22676.33元;并应支付原告支出的鉴定费5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律师诉状书写费、锦旗费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清除废墟人工费,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原告杨来栓五间正房损坏修复费用22676.33元、鉴定费5000元,共计27676.3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杨来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杨来栓负担700元,被告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荣俏娣

人民陪审员  武旭飞

人民陪审员  李瑞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振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