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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312号

李舒平与邬鸿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舒平,邬鸿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李舒平,男,1976年2月2日生,汉族,住武胜县。

被执行人:邬鸿阳,男,1983年6月3日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3166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李舒平申请执行邬鸿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邬鸿阳无财产和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李舒平申请执行邬鸿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5000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5000元,申请执行人李舒平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黎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罗 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