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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3民初406号

韩国庆诉古韩政府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襄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韩国庆,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古韩永丰煤业有限公司,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3民初406号原告韩国庆,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玉,山西维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古韩永丰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卫国,任董事长。被告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威,任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国庆诉被告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三元古韩永丰煤业有限公司、襄垣县古韩镇人民政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国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28元,减半收取18164元,由原告韩国庆负担。

审判员  秦丽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武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