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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执308-3号

昝建稳、高陆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昝建稳,高陆军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11执308-3号

申请执行人:昝建稳,男,汉族,1969年2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执行人:高陆军,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11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陆军的银行存款609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章文凯

审 判 员  方 超

代理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 记 员  汪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