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421民初1957号

辜某某与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11-17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辜某某,汪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957号原告辜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吴昌宇(系韩家村7组组长),男,生于1960年9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元通乡韩家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0********。(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汤孝明,仁寿县龙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辜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辜某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辜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辜某某承担。

审判员  李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