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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监3号

叶某与许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许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监3号原审原告叶某。原审被告许某。原审原告叶某与原审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湖长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第一项涉及解除婚姻关系依法不得再审,该调解书第三项、第四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部分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第三项、第四项的执行。院 长 冯新林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严 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