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773号移送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晁军起,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港一小区*号楼*单元***号。上述当事人罚金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夏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