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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执773号

移送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晁军起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晁军起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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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6)鲁1402执773号移送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晁军起,男,1960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港一小区*号楼*单元***号。上述当事人罚金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的财产线索,以及本院调查所获,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振明

审判员  张宗巨

审判员  夏丽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兆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