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2333号罪犯刘淑清,女,汉族,1961年2月7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初中文化。现于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11日作出(2006)友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淑清犯故意伤害罪(致死),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月26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女子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女子监狱以罪犯刘淑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刘淑清予以减刑一年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淑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该犯系病犯,积极配合治疗,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诊断书、病犯认定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淑清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刘淑清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淑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金鹏
审判员 徐 向
审判员 刘淑贤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