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刑初15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因本案于2015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河北区看守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北检公诉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17日,吕××电话联系被告人钟××为其伪造居民户口簿一册,后被告人钟××在本市河北区宜白路附近将其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吕××。2015年12月20日,徐×通过电话、QQ联系被告人钟××为其伪造居民户口簿一册,后被告人钟××携带其伪造的居民户口簿至天津市河北区宜白路与三千路交口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并抓获。经现场搜查,民警从被告人钟××处查获伪造的居民户口簿一册及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并在其租住地查获电脑主机一台、打印机三台、压膜机一台、曝光机一台及空白户口簿、空白结婚证等制作假证的工具和材料。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徐×、吕××、吴×、张××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收缴物品清单、天津市没收物资统一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出具的鉴定意见,光盘一张,被告人钟××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妨害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电脑显示器一台、打印机三台、压膜机一台、曝光机一台及空白户口簿、空白结婚证等,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吕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马兰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