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1民初589号
原告:杨正芳。
被告:李希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正芳与被告李希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正芳于2016年6月7日以经协商被告李希顺已给付赔偿金1000元,双方就本次事故再互不追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正芳撤回对李希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杨正芳承担。
审判员 马书峰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张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