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769号原告邹飞,男,汉族,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兴科,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邓世红,男,汉族,遵义市人。被告周静,女,汉族,遵义市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杨娟,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郑维炜,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飞与被告邓世红、周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邹飞承担。
审判员 王宇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杨 静